安徽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_安徽省发改委成品油调价通知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将尽力为大家解答关于安徽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思考。关于安徽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话题,我们开始讲解吧。

1.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是什么

2.什么是成品油“费改税”?

3.燃油费改税的改革方案

4.燃油税改革

安徽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_安徽省发改委成品油调价通知

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是什么

       1.水利建设基金的依据是上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对没有上年度收入的新成立企业按当期收入计征。

       2.水利基金的解释权在省财政厅,如果有何疑问,可以咨询省财政厅。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以山东省为例,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山东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减为0。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条件,缴费人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缴费的,予以退还。

       (二)免征该基金后,相关水利工程建设投入,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各级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二、为筹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可继续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规定的三种渠道提取和划转资金。

       四、县级以上水利、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设支出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批复下达地方水利建设支出预算。其中,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五、地方水利建设支出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什么是成品油“费改税”?

       (发改价格[2009]1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们制定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附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 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 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第七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成本费用参数。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合理安排省内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原则上每吨不大于100元。省际之间价差较大的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折算原则制定当地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在此基础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配送的,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凡合同约定配送的,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未约定配送的,不得强制配送。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第十一条 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在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厂价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至十二条汽油、柴油、航空汽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非标准品供应价格,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道、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非标准品出厂价格。

       第十四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原则制定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的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格。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按标准品出厂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格、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同时,将调价具体方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燃油费改税的改革方案

       一、背景

       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公路法》(1),首次提出以“燃油附加费”替代养路费等,拟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决定。

       2008年12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2)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3),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二、意义

       在“费改税”实施之前,养路费一般是按吨位和运营收入两种计费方法收取,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定额费。在道路等公共设施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大背景下,如何准确第计量每台车的道路使用率,通过更为科学合理地指定税收政策,体现“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是“费改税”的核心。

       其开征目的:

       让少用路者少掏钱多用路者多掏钱;

       达到节油的客观效果;

       引导车主少出车减少交通拥堵;

       保护公路,延长其使用寿命。

       引用资料

       《公路法》.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交通运输部 中国公路学会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燃油税改革

       12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至12月12日,方案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方案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将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同时,规范政府收费 行为,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逐步有序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意见稿一经公布,就在社会上引起各方激辩。其中,普通消费者的反应最为激烈,多数认为,燃油税改革后,油价仍过高,另外,没有取消过桥过路费也引起不少人的不满。中青汽车网对近10万名网友的调查显示,多达80%的受访者认为每升汽油征收1元的燃油消费税税额过高。可以说,现在所有有关燃油税改革方案的讨论,都不是集中在燃油税改革的价值取向方面,而是集中在不同群体利益得失的计算方面。这就使得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在制度设计上各执一端,因此很难有效达成共识。

       我们先来算一笔账:以北京地区为例,目前93号汽油每升6.37元,由于采取价内增收办法,改革后油价仍然为6.37元,其中包括0.8元的燃油消费税和5.57元的汽油价格,也就是说燃油税率仅为14%,远低于此前大家普遍预测的30%~50%。那为什么消费者还是不买账呢?事实上,与其说消费者对燃油税改革方案不满,不如说消费者对现行的高油价不满。12月5日,国际原油价格已经跌至40美元/桶,较最高时的148美元/桶已跌去73%,为2004年12月10日以来的最低点。然而,国内的成品油价格却岿然不动,依然坚挺在最高点上。

       调低成品油价格与燃油税改革有必然联系吗?没有!当然,相关部门害怕先降价再收税会引发屯油现象,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加以改变,而不是将燃油税改革与油价改革生硬捆绑起来,引发民众对燃油税改革的误解和不满。

       可以说,征收燃油税的意义非常明确,那就是节能减排。在石油资源十分稀缺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高石油资源的使用成本。随着经济快速增长,我国每年耗费大量能源,原油的对外依存度达到45%,而在原油消费中,机动车的消费量占到30%,而且还在源源不断的攀升。另外,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不仅造成城市的交通拥堵问题,也使城市的空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所以,从量征收燃油消费税,多耗油,多花钱;多污染,多交税。不仅公平,而且合理。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认为,从方案的内容看,不是简单的费改税,而是实行从量征收,与统一定额缴纳养路费相比,新方案显然更加公平合理,有利于鼓励社会节约能源、减少污染。另外,按0.8元/升的价格从量征收,表明政策充分考虑了消费者的承受能力。也就是说,无论油价怎样涨涨跌跌,消费者要交的燃油税只与其消费的油量有关,这样就可以避免因油价上涨给消费者带来的高油价和高税负的双重压力。

       从14年磨一剑,到燃油税的即将推出,毫无疑问是历史的一大进步。征收燃油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无谓的损耗,鼓励汽车厂商生产小排量、低油耗的汽车,鼓励消费者购买新能源和小排量汽车,倡导公众改变出行方式,利用公共交通解决出行问题,提高公共交通设施的利用效率。因此,燃油税政策的出台,对消费市场的信号作用远远大于实际影响,可以预见,小排量汽车和各种新能源车将迎来春天。从这点看,燃油税税率过低虽然可以减轻消费者负担,但从长远看并不利于节能减排。

       “燃油税改革的目标有两个:一是节能减排,二是畅通,可惜的是,畅通这点并没有实现。”业内人士认为,开征燃油税,却没有取消过桥过路费,是此次费改税的一大遗憾。据悉,费改税后,有车族每年少交的养路费和车船使用费为1300元左右,然而,以0.8元的燃油消费税计,一辆1.6升的普通家轿,假设百公里油耗为10升,每年行驶两万公里,则每年要多花1600元燃油费。这样,不仅节能减排目标没有实现,交通拥堵和空气污染状况也无法得到改善。

       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税务总局5日联合发布公告,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至2008年12月12日。

       新华网快讯:改革方案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改革方案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将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改革方案将现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

       车市回暖,期待燃油税!“希望政府能减免汽车消费税和购置税,并且落实燃油税的开征。”广汽集团总经理曾庆洪在广州车展期间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而就在采访当天,发改委资深专家透露,我国将马上开征燃油税。这对正处于“寒冬期”的国内车市,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新华社消息: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税务总局5日联合发布公告,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至12月12日。

        改革方案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改革方案将现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

        改革方案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将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好了,关于“安徽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安徽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